什麼是工傷意外?僱主是否需要賠償往返工作地點的工傷?

工傷意外的法律定義
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82章),凡僱員在履行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期間因意外導致傷亡,或因工作關係患上法例指定的職業病,即可被視為「工傷意外」。這項保障適用於所有受僱於僱主的全職或兼職僱員,無論其工作時數長短,亦不受僱員是否因自身疏忽或過失導致意外的影響。

根據法例,所有僱主均有責任為其僱員購買工傷補償保險,否則不得讓僱員從事相關工作,違者須承擔法律責任。此外,無論僱員是否本地居民,僱主均須依照條例規定提供工傷補償。

工傷意外的類型

工傷意外主要可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分類如下:

  1. 一次性意外:例如僱員因跌倒、被機械夾傷或觸電等突發事故而受傷。
  2. 勞損:指由於重複性動作或長期負荷導致身體勞損,例如肌腱炎或腕管綜合症。
  3. 職業病:指僱員因工作環境或職務關係而患上的特定疾病,如矽肺病、中毒性疾病或與長期暴露於噪音相關的聽覺損傷。

往返工作地點的意外是否受保障?

一般而言,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,僱員在往返其工作地點期間,通常不屬於工傷補償範圍。然而,以下特定情況下,僱員若在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,仍可被視為工傷:

  1. 乘搭僱主安排或營運的交通工具:僱員以乘客身份乘搭由僱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(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)。
  2. 駕駛或操作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:若僱員因工作需要,駕駛或操作僱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,在居所與工作地點的直接路線上發生意外。
  3. 惡劣天氣條件下的特別保障: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、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,僱員在以下時間內,因直接前往或離開工作地點途中遇上意外:
    • 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,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。
    • 工作時間結束後四小時內,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。
  4. 跨境或海外工作相關交通意外:若僱員因工作需要,經僱主許可,乘搭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外地,或往返不同的海外地點,並在途中發生意外。

僱主毋須提供工傷補償的情況

儘管僱員在履行職務期間發生工傷一般可獲補償,但以下情況下,僱主可能無需承擔工傷補償責任:

  1. 損傷未導致工作能力喪失:若僱員的受傷並未影響其工作能力,使其仍能獲得正常薪酬(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除外)。
  2. 僱員蓄意自傷:若僱員故意造成自身傷害,則僱主無需負責工傷補償。
  3. 僱員作出虛假聲明:若僱員曾明知自己受過相關損傷或患上條例指定職業病,卻向僱主作出虛假聲明,導致日後因該傷病引致工作能力喪失或死亡。
  4. 意外由僱員吸毒或酗酒引起:若僱員的傷害直接與其在事故發生時濫用藥物或受酒精影響有關,且未導致死亡或永久嚴重喪失工作能力,則僱主無須負責工傷補償。

FAQ

Q1.僱主向勞工處報告與工作有關的意外之時限是多久?

A:有關工傷意外死亡之個案,僱主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的7天內向勞工處報告。就引致死亡的職業病,僱主必須在死者去世後的7天內向勞工處報告。 就非致命的工傷意外個案,僱主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的14天內向勞工處報告。

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,則須於知悉死亡事件後7天內,或知悉非致命的工傷事件後14天內,向勞工處呈報。

不論有關意外會否引致任何賠償責任,僱主必須向勞工處報告。就有關報告程序的資料,請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 1771。若僱主不依法例規定向勞工處呈報工傷事件,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,000元。

Q2.我的丈夫在工作時因意外而死亡,我或我的家人可獲哪些賠償?

A:若然一名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(或患有條例訂明的職業病)而死亡,僱主須就其僱員之死亡而向其家庭成員負上賠償的責任。 死亡個案賠償 的計算方法是以已故僱員的年齡及生前月入為參考(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6條),詳情如下:

已故僱員的年齡賠償的數目
40歲以下84個月的收入* 或HK$3,070,200 ,以較低者為準
40歲至56歲以下60 個月的收入* 或 HK$2,193,000 ,以較低者為準
56歲或以上36 個月的收入* 或HK$1,315,800 ,以較低者為準

* 無論如何,賠償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 HK$486,300。就計算死亡個案的賠償額時,月入之最高金額為HK$36,550。

賠償之金額將由已故僱員的家庭成員自行分配。此外,僱主亦有責任向已支付殮葬費及醫療費之人士補貼該等費用,最高金額為$94,690。

結論
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,工傷意外涵蓋僱員在履行職務時因意外或職業病受傷的情況,而僱主必須為所有受聘僱員購買補償保險,以履行法定責任。儘管往返工作地點的途中一般不屬於工傷範圍,但如屬特殊情況,例如僱主安排交通、惡劣天氣或工作相關的跨境交通意外,仍可視為工傷並獲得補償。惟若僱員自身行為(如虛假聲明、吸毒或酗酒)導致傷亡,僱主則可能無需承擔相關責任。

*以上資料純粹教學用途,僅供參考,絕不構成專業法律建議或律師與客戶關係。如需法律意見,請 WhatsApp  6998 6985 諮詢 King Sir。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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